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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班途中受伤 滋事还是车祸?认定工伤
      新闻来源: 新民晚报       作者: 顾琼 袁玮       发布时间: 2008-6-10  
    下班回家路上遭到伤害,究竟是寻衅滋事所致,还是交通事故造成?日前,虹口区法院一审宣判,维持被告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质疑工伤认定
    
    2006年10月7日晚7时,在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的王先生下班回家,于武川路武东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王先生回家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就医,后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及左第五至第九肋骨骨折。
    
    去年8月29日,王先生向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定,王先生所受伤害发生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属于工伤。
    
    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3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工伤认定书。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复议决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伤痕如何造成
    
    审理中,原告称,王先生所受伤害发生在2006年10月7日,而王先生儿子第二天报警称父亲与摩托车发生摩擦而引发口角,被人殴打。因此王先生所受伤害属寻衅滋事所致,不是交通事故造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另外,被告认定工伤所依据的2007年6月15日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报告仅凭单方陈述,且事发间隔过久,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
    
    被告认为,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交警的笔录,摩托车和王先生所骑自行车的方向是垂直相交的,而且根据证人证言的陈述,证实王先生确实遇到了交通事故,因此认定王先生受伤害属交通事故造成是有依据的。另外,王先生称自己未及时报警是考虑到一旦请病假会被辞退,再说王先生骑自行车下班,不可能主动向骑摩托车的人寻衅滋事,发生殴打是在被撞后拉住肇事者时被打。
    
    事故引发殴打
    
    法院认为,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被告在经过调查后认定王先生与原告是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史等证据予以证明,各种证明之间能相互印证。合议庭认为,被告所认定的事实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至于原告提出王先生所受伤害是殴打造成,并非摩托车碰撞造成,根据法庭调查,王先生是先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才发生殴打的,这两者间无法割裂,即王先生被打是因交通事故引发。在被告提供的王先生报警的回执单中,报警人也陈述是先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殴打。所以,被告认为王先生的伤害属机动车事故所致,合议庭认为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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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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