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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被单位除名15年不知晓 法院判决"档案纪录"无效
      新闻来源: 法院网       作者: 李迎春       发布时间: 2008-11-18  
    范某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时,方知自己在15年前已被除名。原来,范某的单位只是将除名决定记入了个人档案,并未向范某宣布和送达。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济宁某公司对范某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

    1983年10月,范某从微山某农场调入济宁某公司工作。1984年范某承包了本公司的门市部,开展承包经营。四年承包期满后,双方依法解除了承包合同。1992年7月,该公司以范某连续旷工四年零四个月之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范某作出除名决定,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但未向范某送达。

    2006年,范某找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单位一直未予办理。2007年5月28日,范某再次到公司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他已被公司除名,并向其出示了从其档案中提取的公司对其除名的决定复印件。为讨回公道,7月6日,范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7月23日,范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在审理过程中,范某称,自1988年起,他因身体不好,一直在外求医问药,并非无故矿工,公司也知道他身体有病,不应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公司辨称,曾多次查找范某下落,因范某说他一直在外看病,无法向他本人直接送达。另,范某自称有病,既未向领导汇报,公司档案也没有记载,对范某除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除名是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本案济宁某公司对范某作出的除名决定,未向范某送达和宣布,剥夺了范某的申辩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决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对范某除名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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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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