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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诉请单位报销工作期间自行缴纳社保费获支持
      新闻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祖旺       发布时间: 2008-11-20  
    随着待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等原因,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的人员越来越多,待找到工作后,要求用人单位为其报销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也就相应增多,但由此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不少。今天上午,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就调解一起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社保费用的案件。

    2002年7月,向芳蓉高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2004年初向芳蓉购买了一份社会保险,年缴费2000余元。2005年1月,向芳蓉在旅游船公司找到一份服务员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为向芳蓉办理社会保险。由于向芳蓉之前已经自行办理了社会保险,便要求报销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以没有先例未予以报销。2008年5月,向芳蓉以单位没有为其报销社保费用为由辞职。之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报销社会保险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无法律依据没有支持。向芳蓉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报销社会保险费用7500元。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向芳蓉办理社会保险,这是公司的义务,此义务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履行。向芳蓉到公司工作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其要求公司报销公司工作期间所缴纳的费用不违背法律规定。

    最后,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予向芳蓉经社会保险费用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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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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