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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因工轧伤手获赔11万 法院:工伤雇主应赔偿
      新闻来源: 东北网       作者: 高淑娟 王炳跃 孙志军       发布时间: 2008-11-20  
    哈尔滨市民吴先生在工作时,右手被机器严重轧伤。经治疗出院后,吴先生要求公司老板赔偿残疾赔偿金及1万元精神损失费等共11万余元。可是,公司老板称他已付医药费,而且认为吴先生在操作时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费用。最终,吴先生将公司老板告上法院,获赔11万余元。

  据法官讲,原告吴先生和一公司老板赵某是朋友,4月份吴先生到赵某经营的公司工作。一天,吴先生在工作时,右手手骨被机器轧碎,致使吴先生住院治疗30多天。在吴先生住院期间,赵某支付了医疗费。出院后,吴先生认为自己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给付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在庭审时,被告赵某辩称,吴先生在公司工作属实。但他认为吴先生受伤是因为他在操作时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所以吴先生不是受到不法侵害,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赵某认为,他属无过错方并已支付全部医疗费,应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日前,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处工作,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误工、残疾补助金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等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要求减免赔偿责任的辩解,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1万元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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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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