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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童工猝死维权
      新闻来源: 新浪网-楚天金报       作者: 姜远海       发布时间: 2008-10-13  
        我是为一起经济案件搜集相关证据的时候,接到老万咨询电话的。

  老万是黄陂区滠口人,儿子阿标出生于1992年6月7日,于去年7月开始在洪山区一发型中心打工。当年11月25日晚9时许,阿标和几个同伴在发型中心门口玩耍,突感体力不支,迈步向发型中心的台阶上走去时摔倒,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老板闻讯,赶到现场,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阿标送到附近的荣军医院抢救。当晚9时30分许,医院宣布抢救无效。尸检结论是:阿标触发有病变的心脏产生心率失常,导致猝死。

  老万伤心异常,想为儿子讨说法,洪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非因工死亡为由裁决由用人单位承担2万余元赔偿责任。但老万却不服,委托我向洪山区法院起诉。

  排除种种可疑因素,阿标作为一个童工,在打工期间由于非工作原因猝死,用人单位到底应如何承担责任?可以说这是法律的一个盲区。我后来查阅了相关规定,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等,那么用工单位必须向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但阿标却算不上是“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后来,我又接连查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均规定“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确定了相关赔偿标准。根据上述精神,我认为,只要有非法用工的前提存在,童工死亡时,单位就应依据规定给予赔偿。

  老万终向洪山区法院提出诉讼,坚决要求用人单位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目前,该案在审理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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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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