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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及对策
      新闻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       作者: 周留山       发布时间: 2008-9-19  
 

     自1992年国家民政部颁布的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试行)》 (以下简称 《基本方案》)实施以来,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800多个县 (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8200多万农民参加了保险,积累保险金达120多亿元;已有40多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支付金额1.82亿元。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困境

    1.管理水平低。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中,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便出现了很多漏洞,其中最严重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上的问题。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

    2.可持续性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些地方只能持续几年时间,这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在上级领导的指示下一哄而上之嫌。这样搞起来的养老保险一旦风头过去或者下一任地方官员不重视,就自然而然地会中途废掉。

    3.保障水平低。 《基本方案》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20元等10个档次缴费。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比如在山东省平阴县调查时就发现,农民多数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按民政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若再考虑管理费增加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到的钱可能会更少。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

    1.保险对象的适用年龄出现了较大偏差。 《基本方案》规定,缴纳保险金的年龄为20—60岁。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较大偏差:一方面出现了年龄越大参加保险越少的现象;另一方面,大批在 《基本方案》所规定的年龄段下的人口成为主要的保险对象,出现了 “保小”不 “保老”的倾向。

    2.保险对象 “名实”不符,集体或家庭投保账户大量存在。一方面,一些村、镇领导为了避开挨家逐户,按人口记账立档的繁琐和工作难度,便采取了 “快速,便捷”的方法,以村或乡镇集体名义支付了保险费,从而出现了保险对象的 “集体化”形式。另一方面,在一些村、镇采取了保险费与夏季征收提留同时进行,以家庭为单位,以工代险、以粮代险的办法,至于投保对象是家庭中的哪位成员却未落实,从而出现了大量的 “家庭账户”。

    3.保险金的筹集模式和原则被打破。出现了 “个人全部缴纳”和 “集体补助为主”的两种不规范做法。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保险基金的管理混乱,违规投资和违规使用现象在一些地区大量存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

    1.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这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根本。

    2.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有法可依,这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基金来源不规范、投保账户混乱以及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等违规现象,无不与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有很大关系。

    3.应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提高集体补助的比例,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 “社会性”、 “福利性”,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4.坚持贯彻农村 “费改税”制度。统计显示,到1999年,在全国税收中,农业各税占全国税收不足4%。现在农民不愿意种地的原因之一是粮食产量过低,农业税收过多。在当前实施 “费改税”的同时,应当尽量免收或减收各种农业税,让农民真正体会到 “种多得多”的满足感。农民收入增长了,政府在农民养老问题上的负担自然就减轻了。  (作者单位:山东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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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yangha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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