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站内搜索:
新闻网
网站首页 新闻频道 工作频道法律频道用工环境 理论探讨 专题总汇 图片总汇   网上书店
中国劳动保障报数字报 劳动保障论坛 本报法律事务中心 地方之窗 报纸广告 关于我们 合作投稿
大赛作品
新闻频道
头条看点 | 热点新闻 | 专题报道 | 言论评论 | 社会生活 | 图片新闻 | 视频新闻 | 在线访谈 | 网上直播
  当前位置: > 劳动保障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热点新闻 > 劳动与法
   

  高中生暑期打工摔伤致二级伤残 上诉获赔:142万
      新闻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甘丽华 尹辉       发布时间: 2008年7月29日  
 


资料图片

    两年前的暑假,刚读完高二的李朝金跟随父亲来到武汉东西湖区一家建筑工地打工,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没想到一场大风刮来,李朝金从倒塌的脚手架上高高摔下,成为二级伤残。

    起初,建筑商只肯赔偿30万元。双方多次协商不成,2007年6月,李朝金将雇用他的广东某建筑公司武汉分公司告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经法医鉴定,李朝金有脑外伤后遗症及症状性癫痫,康复训练及并发症防治费用每年约需1万元。今年1月,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李朝金105万元,赔偿金额是以李朝金为农村户口标准计算的。

    李朝金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朝金虽为农业户口,但其长期住校读书,暑假期间随父到该建筑公司打工,离开农村居住生活已达1年以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仅此一项,李朝金的赔偿金额就增加10万余元。最终二审判决赔偿142万余元。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暑假打工或者是勤工助学的在校生,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是暂时雇用劳务关系”。李朝金的代理律师、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维权部主任何大明律师解释道,“因为当时李朝金是一位在校的高二学生,没有脱离学校、进入社会,还不能取得合法的劳动者资格,所以法院无法认定其为工伤,但是李朝金和建筑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法院审判时是依据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

    何大明律师提醒,在校学生假期打工或者勤工助学时,要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要和单位签订临时的劳务合同,并注意安全生产,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丁建定认为,学生在暑假实习或勤工助学时,应尽量要求和用工单位鉴定用工协议。如没有用工合同,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共1页  1 
编辑: 姜伟伟
 文章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
 相关文章: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版权声明:

    1.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发布的作品,版权属于中国劳动保障报。未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利用其他方式使用。违者,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如果需要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发布的原创作品,请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网络新闻转载协议。
    3.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签订互联网新闻转载协议的单位,必须在协议授权范围内使用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站作品,并注明作者署名和“文章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原创作品:系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的原创内容。
    ※ 联系方式: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电话:010-84229199

     


    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Copyright © 2000-2006 labournews.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 05069356
    制作单位: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网络编辑部 网站服务信箱:ldbwlb@126.com
    电话:010-84229199 传真:
    010-84229117